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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政机关、地级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019-06-25 08:36:00    来源:宁夏日报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9-06-25 08:3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区直部门),地级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突出政治标准,突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全面了解领导班子建设、作用发挥和作风表现情况,全面了解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情况,着重考核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成效,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条  年度考核应当与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一线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工作督查等情况相互印证补充,与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鲜明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导向。

  第六条  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二章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班子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完成重点任务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八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采取工作总结、民主测评、评价打分等方法,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撰写总结材料。领导班子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要求,对照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撰写班子工作总结材料。工作总结包括本地本部门加强政治思想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四风”等情况。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

  (二)提前发放材料。在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将班子工作总结、民主测评表表样等发放给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民主测评表按区直部门和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分别设计。

  (三)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考核组列席。

  区直部门应结合年终总结会一并进行,参会人员范围为: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副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两年退下来的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可根据实际确定,也可在服务对象或者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中随机抽样确定。具体范围商考核组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10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参加。

  地级市应结合市委全会进行,参会人员范围为:市委委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监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近两年退下来的担任过市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根据实际确定,也可在市级“两代表一委员”中随机抽样确定。具体范围商考核组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四)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班子工作总结报告。

  (五)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表中的总体评价意见和分项评价意见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

  测评表由考核组负责收回,分类进行统计分析。区直部门测评表分本部门领导和近两年退下来的领导同志(A类),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B类),其他参会人员(C类)三类。地级市测评表分市级领导和曾任市级领导的老同志(A类),纪委监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B类),其他参会人员(C类)三类。

  (六)个别谈话。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情况和需要了解的问题设计谈话提纲。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商考核组确定。

  (七)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八)组织部门评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了解到的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评价打分。

  (九)分管省级领导评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评价打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九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

  第十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采取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评价打分等方法进行。

  领导干部对照年度工作任务提前撰写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材料,突出本年度个人政治思想建设、重点任务完成、创新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反对“四风”等情况。主要负责人还应当把抓班子带队伍、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表率作用等作为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征求意见、提前发放材料、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填写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了解核实、组织部门评价。相关领导评价打分,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考核组按照赋分权重组织实施。

  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班子工作总结时,一并作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书面述职述德述廉。

    第四章  考核评价意见和等次 

  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民主测评、领导评价打分和组织部门评价打分的综合统计结果,结合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领导评价占10%,组织部门评价占30%。其中,地级市领导班子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评价,区直部门领导班子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评价。

  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评价占10%,组织部门评价占30%。区直部门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占10%,组织部门评价占30%。

  地级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评价占10%,组织部门评价占30%;地级市人大、政协正职及“四套班子”成员、其他厅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市委主要负责人评价占10%,组织部门评价占30%;地级市法检“两长”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市委主要负责人评价占5%,自治区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评价占5%,组织部门评价占30%。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得分由各类型评价主体的量化分值按照相应权重比例计算。具体方法是:

  (一)民主测评表中总体评价意见的计分标准为:优秀100分、良好或称职80分、一般或基本称职60分、较差或不称职40分。

  (二)各类型评价主体的量化分值为(优秀票数×100+良好或称职票数×80+一般或基本称职票数×60+较差或不称职票数×40)/该类型主体的总有效票数(不计空白票)。

  (三)各类型评价主体的权重比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票一般应不低于五分之三。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基本称职)和较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但其中较差(不称职)票未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一般(基本称职)等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较差(不称职)票连续两年超过五分之一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较差(不称职)等次。

  除被评为优秀、一般(基本称职)、较差(不称职)等次外,其余评为良好(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有关工作存在“一票否决”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但暂不评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良好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5%;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地级市党政正职优秀等次建议人选总数不超过同类参加考核人数的25%。区直部门党政正职优秀等次建议人选总数一般为参加考核党政正职总数的25%。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采取以下方式评定:

  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根据考核得分和工作实际统筹考虑提出;地级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得分和工作实际统筹考虑提出。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采取以下方式评定:

  区直部门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根据分管部门党政正职考核得分和工作实际提出;其他厅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征求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后,根据各类评价综合得分研究提出。

  地级市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得分和工作实际,统筹考虑提出;地级市人大、政协正职及“四套班子”成员、其他厅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市委主要负责人提出;地级市法检“两长”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分别由自治区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根据考核得分和工作实际,在5个地级市法检“两长”中各提出1名优秀等次建议人选。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汇总后,按照等次比例统筹确定考核等次,报自治区党委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明确具体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地级市和区直部门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结果,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三)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自治区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的,应综合分析研判,充分运用年度考核结果。

  (二)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时,应充分吸收并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由领导干部根据考核反馈情况填写,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凡涉及工资福利等问题的,参照公务员考核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十条  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考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失真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对参与或协助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举报、反映有关干部考核评价的问题和意见,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及时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级领导同志兼任领导班子主要职务的,不参加本班子考核;交叉任职的领导干部,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参加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参加挂职单位考核。不足半年的,参加派出单位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参加派出单位考核。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三十四条  当年进行届中考核、换届(任期)考察或巡视测评的,年度考核结合届中考核、换届(任期)考察或巡视测评进行,不再单独组织。

  届中考核、换届(任期)考察时要充分吸收各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其他厅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党政机关、地级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自治区及区直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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